2025年1月份省药监局印发了《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以指导全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修订内容主要有方面:一是依据国家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规定,进一步补充了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执法中对于“充分证据”的认定情形;二是进一步补充了证据不充分条件下对货值金额的计算情形。这两点修订健全了执法实践中关于免罚情形的认定以及货值金额的认定,为进一步统一我省药品执法标准提供了制度遵循。
修订后的《意见》内容包含总则、查办机制、工作要求、法律规范适用原则、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认定、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认定、行刑衔接等部分,体系健全、内容完备,依据清晰、可操作性强:
在查办机制方面,明确了案件查办事权划分,加强案件协同联动,同时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指导投诉事项办理。
在查办要求方面,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听证规定等相关规章规定,着重明确了执法人员要在实体上积极排查案件线索、及时全面调查取证,在程序上严格履行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要求。
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实践中常见的“跨法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呈继续、连续状态”的法律适用仍有较多模糊认识的现状,明确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等原则,进一步厘清了执法困境。
在处罚裁量方面,重申了减轻处罚不得低于10%的底限原则,统一了全省药品类案件办理标准。
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认定方面,进一步补充明晰了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及要求。
在相关责任人收入认定方面,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的确定依据、认定范围、除外情形及认定证据等,统一了“处罚到人”适用标准。
在行刑衔接方面,聚焦执法实践中“出具认定意见”的关键点,明确规定对于司法部门的协助请求,原则上由各市局依法出具认定意见或由其委托相关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并承担相关费用。